过节期间,本律师承办的一起等待开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发生冲突。原来,对方袁先生(化名,被告)的母亲来北京看望儿子时与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发生冲突,于是袁先生使用暴力将刘女士赶出了家门并禁止刘女士再回来。虽然刘女士报了警,但警察以此事系家庭纠纷为由拒绝处理。既然回不了家,刘女士必须另行租房居住。然而家庭存款均被对方掌握,刘女士的经济状况也不好,个人无法承担北京目前高昂的房租。为此刘女士打电话寻求本律师的帮助。
其实,刘女士没有必要担心此问题,本离婚律师建议其向亲友借钱租房并保留相关凭据,将来在离婚时要求以对方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么做的主要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对于诸如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均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女士为了居住而租房属于正常开销。而由于刘女士无能力负担此开销被迫向亲友借钱也属于正常借债。同时,对方袁先生使用暴力禁止其回家,强行与刘女士分居是造成刘女士有家不能回而借钱在外面租房居住的直接原因。所以对于这笔婚后向父母借款,刘女士将来有权利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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