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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主要修改(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亲属相关的规定历来是婚姻家庭法律中重要内容。本离婚律师认为,亲属之间关系的不同,通常可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反之,当父母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时,子女便应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再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近亲属才可以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远亲便不具备这种资格。下面,咱们就来看一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亲属的划分。

一、主要按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将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与姻亲。本来婚姻律师认为如果不建立婚姻关系,自然也不会出现配偶,故配偶也应属于姻亲的一种,但配偶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太过重要,其是其他一切姻亲关系建立的前提,故民法典才将其单列为亲属的一类。

二、近亲属与远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亲属在法定权利义务方面与远亲存在明显的不同。比如在继承问题上就是如此。远亲即指除上述近亲属之外的其他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不仅直系血亲之间,连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

明确了亲属的划分后,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家庭成员。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作为家庭成员,法律并未要求配偶、父母、子女必须要在一起生活。比如已经结婚单过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虽然并未生活在一起,但不妨碍他们仍互为家庭成员。而对于其他近亲属,则要求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方能成为家庭成员。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本婚姻律师认为主要是为了便于对抚养、赡养、扶养等问题加以规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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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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