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我们在起诉离婚栏目谈论了民法典对亲属关系内容的修改,今天本离婚律师再来谈论一下法定婚龄的问题。
虽然在本次立法过程中对男女法定婚龄没有做出直接的改变,仍然是男子年满22岁,女子年满20周岁,但在立法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将法定婚龄提前的意见。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导致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劳动年龄人口也在减少。在当年仍在执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制定婚姻法自然也会受其影响,所以在结婚年龄的选择上我国较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是年龄偏大的。比如美国各州普遍定在十几岁,日本则是男18周岁,女16周岁等。
既然结婚生育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那么为了缓解人口比例的矛盾,将法定婚龄提前便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然而,变更法定婚龄是对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法学家代替不了人口学家,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与科学评估后才能确定。故在本次立法中仍然维持了此前的法定婚龄。
虽然维持了法定婚龄,但民法典废除了婚姻法中一句不像法律,更像是口号的内容,即“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由此也可以预见未来若干年内很有可能会对“男子年满22岁,女子年满20周岁”的法定婚龄予以正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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