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前一篇文章,本律师在起诉离婚栏目中再来谈一谈《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当出现收养问题时对于被收养人的关注与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4条新增加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规定。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我国早已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而该公约又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那么在相关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中理应贯彻上述原则。现在民法典正式确定了该原则。未来在收养过程中如果违反该原则,将可能导致收养行为无效。
举个例子,未成年人小兰(化名)早年丧母,不久前父亲又在煤矿作业中遇难。获赔数十万元的赔偿款。为了得到这笔钱,小兰的亲属便争相收养小兰。由于这些潜在收养人并非基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而是出于财产利益的考量,故他们均不适合作为小兰的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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