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刚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婚姻法律不再作为单行法律存在,而被收入民法典中作为重要的一编存在。在收录过程中,法律制定者们对婚姻法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作为从事办理多年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离婚律师,从今天开始捡主要内容为大家梳理一下民法典修改婚姻法的具体情况。
今天,本律师要在起诉离婚栏目中为大家讲解的是民法典关于调整法律对于家庭成员的保护范围的调整问题。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修订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者比较后明显的变化是将“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并加上了“残疾人”。对于该变化,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
1、在民法学上对于自然人的分类早已建立起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标准,而非“儿童”与“成年人”。同时在未成年人的划分中又按照民事责任年龄又可以分为不满八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此可见,虽然“儿童”与“未成年人”皆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概念才是标准的民法典用语。采用“未成年人”而非“儿童”的概念可以将民法典中的概念统一,体现了法律的严谨。
2、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比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考虑到残疾人的日后生活便利问题。将生活中合理的内容提炼为法律条款固定于民法典中其实就是在生活中发现法律,这样的法律才是最有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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