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起诉离婚案件虽然经法院作出了判决,但仍有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比如拒绝按照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对方交付财产、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等。由此而牵扯到了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
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离婚案件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离婚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比如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那么,就应该从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再加七日。此后便开始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再比如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如果男方某个月未支付,则从该月10日起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
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各法院的执行局。离婚案件通常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
向执行局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文件后,基本上就会由该机构负责通知对方并追查对方的财产下落等工作,您的主要任务则是积极提供可执行标的的线索,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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