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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判决离婚有关的强制执行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些起诉离婚案件虽然经法院作出了判决,但仍有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比如拒绝按照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对方交付财产、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等。由此而牵扯到了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

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离婚案件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离婚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比如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那么,就应该从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再加七日。此后便开始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再比如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如果男方某个月未支付,则从该月10日起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

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各法院的执行局。离婚案件通常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

向执行局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文件后,基本上就会由该机构负责通知对方并追查对方的财产下落等工作,您的主要任务则是积极提供可执行标的的线索,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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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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