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起诉离婚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对一审离婚判决书不服而提出上诉,由此引发二审程序。在代理二审诉讼过程中,本离婚律师发现时常会出现上诉人在法庭上补充上诉请求或者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请求的现象。对此,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下面,本律师以曾经处理过的一个实际案例为大家解释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被上诉人,化名)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对方不服而提起上诉。对方的上诉请求是改判一审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请求二审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自己,而非我的当事人王女士。二审开庭后,在本律师一系列反驳下,对方意识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眼看要败诉后,对方突然又提出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有错误,进而请求二审法官予以纠正。对于这个要求,还没等本律师反驳,二审法官就立即给与了回复。法官的意见是:本案只能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上诉时未提出的请求无法审理。看到法官如此明确的答复,对方只得作罢。
那么,这位二审的法官为什么会说他只能围绕上诉请求来审理,而拒绝接受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再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呢?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正因为如此,对方没有在上诉中提出的请求,法官便拒绝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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