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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哪些理由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有些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只能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为此,失去孩子的一方便有可能会考虑在离婚后找机会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那么,需要具备哪些理由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去寻找适当的理由,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对此,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离婚时子女判归男方抚养,但男方遭遇车祸导致身体严重残疾。于是,本律师代表女方发起子女诉讼,法院最终将孩子改判给女方抚养;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由于离婚后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已经形成并适应了特定的生活环境,所以要想让子女改变想法比较困难。为此,平时应当多探望子女,与子女建立良好的关系。只有这样还能通过诉讼达到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目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但要注意在诉前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让对方在诉讼中无法反驳;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其他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但都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比如,对方长期在国外工作,虽然孩子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也能保证孩子有足够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孩子却成了留守儿童,这无疑也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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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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