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还是引用上一个案例讲解该问题,再谈谈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上一篇文章中,本律师代理男方作为被告与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的母亲对簿公堂,以确定王先生(化名)应支付多少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虽然男方从未抚养过孩子,也无任何经济来源,法律应该判男方每月支付一千元的抚养费。除此之外,鉴于这位母亲是一位梅毒患者,男方能否就此要求法院将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呢?
关于上面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还是有机会的。主要原因自然是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病,即使她的经济条件好于男方,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为此,从保护孩子健康考虑也应当让男方抚养孩子为宜。但抚养权纠纷与本案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时两个不同的案由,需要由王先生另行发起诉讼来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已经向男方提出了建议。王先生表示会和家里商量一下后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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