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日常处理起诉离婚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的问题存在误解。一种误解是对于分居时间长短的误解;另一种误解则是认为只要分居时间达到法定标准,法院就会判离。
对于上述两种误解,本离婚律师分别做个分析如下:
1、关于分居时间长短的误解。有的当事人认为分居时间应该满三年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他们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事实是:2001年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早已将分居时间定为2年。最高法院的意见当然不能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所以应以婚姻法所规定的2年为准。
2、关于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会判离的认识。其实在审判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中双方虽然分居已满2年,但法院判决驳回仍占多数。这是因为,法官在决定是否需要判决离婚时除了要考虑分居时间的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结婚已经十几年,之前夫妻感情尚可,只是最近2年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法官就会认为夫妻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即便分居了也不足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应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有上述情况可见:关于法院能否判离的问题还需要关注与夫妻感情有关的其他问题,不能仅凭分居的事实就让法官支持您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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