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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居住证证明可以作为通州区法院的管辖依据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为一件起诉离婚案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由于被告的户籍地在山东,而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为了获得法院管辖依据,本离婚律师事先来到通州区某地派出所调查被告的居住情况。很快,派出所民警出具了被告在该地从2017年4月至今在通州区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证明。由于该居住证明是一份表格,表格的最下面是最近更新后居住证的有效时间: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而被告在该派出所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起始时间的显示则是:办证时间:2017年4月,但这个时间写在了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右边一栏。对于经常办理起诉离婚案件的本婚姻律师来说,自然知道该日期就是被告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起始日期,但是今天在通州区法院时却遇到了一个毫无经验的立案法官。

      这位法官看了上述证明后质疑道:“这个证明只显示了居住证的有效起止日期从2018年4到2019年4月,现在才2018年9月,不能证明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啊?”于是,本律师耐心地为其解释道:“那个时间是被告居住证的有效期,您看被告身份证右边办证日期那栏显示了被告开始办北京市居住证的起始日期是2017年4月。根据规定,北京市居住证要每年更新有效期的。从被告办证的2017年4月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所以可以在贵院起诉。”没想到这位法官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竟然说道:“那个日期在被告身份证号码之后,所以那个日期是被告办身份证的日期。”对于这位法官的答复,本律师很是惊讶,连忙解释道:“那是不可能的,被告都四十多岁的人了,他的身份证不可能是去年才办。您可以看看他们的结婚证,上面也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他们是十年前登记结婚的,这说明被告在十年前就是有身份证的,不可能去年刚有的身份证。”

      虽然本律师一再解释,这位年轻的法官却依然固执己见,当场给本律师出具了一份补充立案证据通知书。然而上面仅写了“补充提交被告居住证明”几个字。对此,本律师提出异议:“既然你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在北京办理居住证的证明中2017年4月这个时间是被告获得身份证的时间,那就请把你所说这些都写上去,我也好向公安机关解释清楚。更何况连我认为是你看不懂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既然你能说出你的疑问,又有什么不好意思写上去的呢?”听了本律师质疑,这位年轻法官开始犹豫了,估计是不想留下可以证明自己看不懂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的凭据吧,马上改口道:“那我们先收下审查一下,七日内给你答复。”

      虽然这位法官如此说,但这只是一个临时决定,依然有七日后不予立案的可能。于是,本律师再次来到派出所。民警们听了这位法官的看法后全都连连摇头表示难以理解。还好,民警同志们很快又给本律师出具了一份针对这位法官所持疑问的说明,详细解释了2017年4月是被告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日期,而非法官所怀疑的被告办理身份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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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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