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本案海淀法院管辖权错误是怎么发生的?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准备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但是一件由管辖引发的问题却颇让我感到意外。


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被告)户籍在山东,自己长期生活在广州。女方户籍在北京市海淀区,且分居后也一直居住在海淀区。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委托本律师打算向女方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就在准备起诉的过程中,我方却于今天接到了海淀区法院打来的电话。原来,女方已先于我方向该院发起了诉讼。于是本案中的管辖问题出现了。

在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上,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简单说就是“被告在哪里,原告就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本案中如果是张先生作为原告发起诉讼,鉴于女方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如果由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就有问题了,因为张先生的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正确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张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某区。既然如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何会受理女方的离婚起诉呢?这个问题让本律师非常好奇。

接到电话后,本婚姻律师马上来到了海淀区法院。面见法官后,本律师提出了上述质疑。于是法官拿出了案卷材料。其中女方起诉时提供的管辖依据有如下几项:1、女方的户籍证明;2、女方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女方个人在海淀区长期居住的证明;3、女方特意在离婚起诉书中将被告张先生的住址也写为北京市海淀区。意味着双方并未分居,而是一起居住。

看了上述材料后,本律师终于可以确定:这起管辖错误是由于海淀区法院立案庭审查证据不严导致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立案法官应该严格审查那份居住证明,因为上面并没有说明被告张先生也居住在海淀区,对此,立案法官应该判定其不能成为管辖依据。而立案法官应该是草草审阅了一下后,又看到起诉书中列明原告与被告是住在一起的,于是便想当然地认为被告张先生也在海淀区,最终收下了女方的起诉材料。

虽然本案中的管辖是个错误,但我方并不打算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张先生本来也是想起诉女方离婚的,既然无争议,我们就顺水推舟,按程序参加庭审吧。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