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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认可“假离婚”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写了一篇有关“假结婚”行为的法律分析文章,今天,我们再以案例来谈谈“假离婚”的问题。


首先介绍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周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是多年的夫妻。双方为了回避北京市的限购政策而打算“假离婚”。于是,经过一番谋划后,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周女士获得夫妻共有的房产,而男方则形成名下无房的局面后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男方动用自己名下的存款购买了一套价值一千余万元的房产,但拒绝和周女士复婚。于是,周女士打算委托本离婚律师以双方当初是“假离婚”,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为由请求法院“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追究那套价值一千余万元的房产。对此,男方则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自己有离婚证可以证明。而涉案房屋则是自己在离婚后单独购买,与周女士无关。

本律师认为:周女士如果以“假离婚”作为诉讼的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正如上一篇文章所述:结婚的动机各式各样,离婚的理由也千差万别,我国婚姻法并不追究双方结婚或者离婚的动机,只要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都是有效的。所以本案中的周女士与男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要想通过法院撤销双方的“假离婚”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妨再把事件拓展和假设一下:如果男方在离婚后马上又和其他女性结再婚,而周女士依然坚持请求法院撤销“假离婚”,恢复她与男方的夫妻关系,那么法院是不是还要撤销男方与其他女性的再婚登记呢?这么做显然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法院不可能为了周女士而去损害其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既然周女士复婚无望,那么周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她与男方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男方用于购房的资金归属作出约定,所以那一千余万元的购房款应该属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该资金已经转化为房产,所以周女士应该主张分割该房产。

制定好正确的诉讼策略后,本律师马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由男方向周女士支付一半的房屋补偿款,案件圆满结束。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意外,我国婚姻法是不会去追究结婚或离婚动机的。所以准备与配偶“假结婚”或者“假离婚”以达到其它目的的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后在考虑所谓的“假结婚”或者“假离婚”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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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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