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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谈“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逾期举证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证据是离婚诉讼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它是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裁判的基本依据。因此,在诉讼中及时有效地向法庭提供证据是每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忽视的事情。与此同时,法院也通常会事先为双方当事人设定一个举证期限,以防止当事人逾期举证而搞所谓的“证据突袭”及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来谈谈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逾期举证问题。


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在较早的最高法院发布并于20024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从该条可以看出:法院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原则上是不认可的。虽然如此,为了兼顾审判的正确性,该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及在举证期限内难以完成举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而如果延期后仍未能及时举证,则只有在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导致裁判不公时才会被法院视为新证据予以接纳和审理。

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二次修正及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后,对于逾期举证的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比如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而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详细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综上,本婚姻律师对离婚诉讼中的逾期举证问题以最简单的方式归纳如下: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难以完成举证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及属于新证据的除外;

3、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过重大过失逾期举证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要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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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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