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中送达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原告)。她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为原告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然而,由于男方态度消极,多次躲避朝阳法院对其所做的送达,导致案件迟迟无法开庭。张女士后来听人说最高法院刚刚出台了一个关于完善送达方式的规定,其中有一条是关于通过微信送达的。于是张女士便打算把男方的微信号告诉法官,却被法官拒绝。
对于上面法官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正确的。的确,最高法院出台的完善送达方式中有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但张女士对该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规定的内容是:“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最高法院能够根据网络技术发展与时俱进地提出微信送达方式,是对解决离婚诉讼送达难问题的有益探索,但这种方式绝非张女士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只要把对方的微信号提供给法官即可。该规定中还有另外一条被张女士忽视了,即:“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拒绝此类送达方式,拒绝提供微信号,甚至故意躲避法院的话,法院是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一个微信号就进行送达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张女士应该另寻其它途径,让法院尽快完成对被告的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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