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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法律要求凡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虽然如此,但在本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却遇到一些法官在没有组织出示并质证的情况下便作出判决的情况。


先说一个石景山区法院的案例: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房产等主要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被告同意一次性补偿王女士400万元,但在离婚后,王女士却发现被告隐瞒了数千万的财产。由于离婚协议约定不清,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的400万元补偿款是否涵盖了这些财产而各执一词,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后调取离婚档案作为证据进行审查。然而法官在调取了离婚档案后却认为离婚档案中根本没有提及案件争议财产,毫无用处。于是直接做出了驳回了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为此,本离婚律师在收集了进一步的证据后以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离婚档案并非毫无用处,恰好能说明双方在离婚时确实未分割涉案财产,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诉观点,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程序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与此相反,另外一个案例是今天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刚刚结束的一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该案中三中院法官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我的当事人与对方原本为中国公民并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去了美国工作和生活,而我的当事人也加入了美国籍。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我的当事人委托本律师向三中院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效力。该案经过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鉴于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庭且长期在美国生活,有可能已是美国公民,而根据中国法律,双方均为外国人时是不能向中国法院提出此类申请的,所以需要核实对方国籍再做裁定。于是这位法官宣布了休庭。按理来说,如果这位法官核实的结果为对方仍然是中国籍的话,直接作出承认的裁定绝对不会引起哪一方的异议,但这位法官依然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于今天将本律师再次传唤到法院,并当庭给本律师看了调查的结果——对方依然是中国籍。对此,本律师的质证意见当然是认可证据的有效性。于是法官终于作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案件圆满结束。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法官对待证据的做法截然相反,外行人可能觉得第二个案例中的法官多此一举,但在本律师看来,第二位法官的做法体现了其高超的法律修养,办案滴水不漏,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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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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