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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代理的一起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刚刚结案。该案的主要结果均是双方协商出来并由法院予以确认的,所以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比较满意。但在最后关于该案能否以调解离婚的方式来结案的问题上却是值得说一说的。该案情况大致是:


我的当事人,同时也是精神病患者的沈女士(化名,被告)与对方张先生(化名,原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沈女士不幸患上了精神疾病且越来越严重。张先生于2012年向顺义区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2013年又再次提起诉讼。眼看婚姻无法挽回,沈女士的父亲,同时也是沈女士的法定代理人沈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处理该离婚案件,希望在离婚时为沈女士争取最大权益。经过数次开庭的较量,男方张先生意识到了离婚的难度,于是向我方提出了较为优厚的离婚条件。在征得同意后,本离婚律师于今天同对方一起来到法院找承办法官结束此案。承办法官当然乐于见到离婚的原、被告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在审查了离婚条件合法有效后便准备出具结案文书。就在此时,男方张先生突然提出:希望法院能出具离婚调解书,而非离婚判决书。其用意无非是想证明自己还是讲道义的,没有过分逼迫一个精神病患者与其离婚。

那么,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能够出具离婚调解书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起诉离婚虽然会附带解决离婚财产等问题,但其本质却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只有离婚当事人才有权表达自己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诉讼代理人没有这个权利。而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法律不承认其具有表达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能力。所以,只能由法院进行判决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又要解决身份关系之外的诸如: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法律允许代理人进行协商的事项。对此,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没有侵犯精神病人权益的可以予以确认。但对于这些协商出来的结果只能附带在离婚判决书中,并不能改变离婚的结案方式。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该案的法官当然同意本律师的说法。于是,法官以判决离婚的方式结束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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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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