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诉离婚案件中都会出现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定破裂标准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对此,法官一般会怎么处理呢?以今天本律师在北京通州法院代理被告处理的一起此类情形的离婚案件为例,做一简要说明。案情大致是:于先生(化名,原告)与陈女士(化名,被告)原为高中同学,2009年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没有子女。因为于先生年过而立依然迷恋积攒卡通战士玩具,不务正业让陈女士终于忍无可忍并在今年年初爆发冲突。在冲突中,陈女士摔坏了于先生心爱的一个玩具导致于先生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进而于今年三月向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多年的感情,陈女士不想离婚,并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凭多年的经验判断: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拿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的夫妻感情也没有达到法定的破裂标准时,只要被告陈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尝试说服原告撤诉,并告知其等半年后再起诉。而说服原告撤诉的理由无非是暗示原告:“我们法官在这个官司中很难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与其等待一、两个月之后出判决驳回你,还不如你现在撤诉,然后直接等半年后再起诉。否则你就要额外浪费这一、两个月的时间,而结果仍然是离不了”。法官之所以希望原告撤诉,其实只是出于自己工作便利的考虑:出判决要走手续,比较麻烦,而原告撤诉只需要让原告写个撤诉申请,然后法官口头裁定一下并记入庭审笔录即可。然而,原告选择撤诉其实对其自身来说没有什么好处(参见本律师论述关于离婚官司中原告选择撤诉的不利后果的文章)。
今天的这个离婚案件再次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庭审中,虽然于先生和他的律师妄图说服法官判决离婚,但法官不为所动。接下来,法官便让我方在法庭外等一下,开始单独做动员原告撤诉的工作。五分钟后,法官成功说服了原告及其律师,原告当庭写了撤诉申请,案件结束。我的当事人陈女士成功实现了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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