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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精神病人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连续代理了两起与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由于精神病人属于特殊的人群,包括婚姻法在内的许多法律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有一些特殊要求,所以离婚程序较为复杂。本离婚律师结合真实办案经历就此类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关键问题进行一下简要说明:

一、关于精神病人做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由于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包含精神病的情形,所以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为被告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鉴于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并不一定要求精神病人出庭,一般是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同精神病人感情破裂的问题。由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尝试以夫妻感情不合分居二年或者其它普通离婚案件中的理由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将很难成立。假如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即使双方分居满两年也非基于感情不和,甚至声称精神病人一直在住院接受治疗,不属于分居的话,则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将无法被法官所认可。所以,本律师建议打算同精神病人离婚的原告应该考虑法律特别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即:1、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之结婚,婚后久治不愈;3、婚后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在上述三种情形中,打起官司来最难证明的是第一种,由于举证责任在原告,而原告大都是在婚后才发现被告精神不正常,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被告在结婚前就隐瞒了精神病,所以对原告来讲的确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当然也不排除例外,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被告婚前隐瞒患病之事,那么还要注意需继续举证证明被告在婚后经过治疗无法痊愈(往往需要一个完整的治疗过程,但对治疗时间长短没有限制),只有如此才能说服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后面的两种情况,作为原告则不必特意提交被告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的证据,而只需找证据证明被告久治不愈即可。虽然久治不愈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标准,但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经过三、四年的治疗仍未治愈,甚至更加严重的话,相信法官也可以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但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要从精神病患者接受正规治疗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发病时起算。

三、关于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的一个规定的要求,即使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也要在尽量安排好精神病患者日后的生活前提下判决离婚(这个规定比较早,当年的社保还不完善,现在大多数精神病患者都会从政府获得养老金或者其它形式的补助)。所以,原告在离婚时还需要注意收集精神病患者经济能力方面的证据,比如目前有养老金、接受治疗可以走医保报销的证据等。一旦这方面的证据也很充分,法官便有了足够的确信来判决双方离婚了。

以上是本律师在办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对关键问题应对方式的实践总结,相信对于打算离婚的原告会有很大帮助,而作为不想离婚的被告——精神病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来说,也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在应诉答辩的技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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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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