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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方法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7 | 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离婚律师提醒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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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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