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化名,原告)因与妻子刘女士(化名,被告)长期感情不和,田先生于2012年4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未达到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东升法庭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讼请求。时隔一年,田先生委托本律师再次向东升法庭起诉离婚。虽然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因为从上次判决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故日企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标准,那么本离婚律师处理的该案双方分居仅一年,为什么法院也会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离婚呢?这是因为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继续分居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正因为本律师以这个规定为依据同时举证证明了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所以法院才依据离婚证据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进而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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