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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面对管辖异议处置不当,想起诉离婚无奈只得再等半年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应被告吴先生(化名)为了达到拖延离婚时间的目的,就其妻子起诉离婚案件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由于对方刘女士(原告,化名)缺乏起诉离婚的经验,加之她聘请的律师很不专业,在应对我方提出的管辖异议时,眼见其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让本想拖延离婚诉讼的吴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就凭白获得了半年的时间。

该案件情况大致是:吴先生与刘女士于2011年在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吴先生婚前购买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房产中。今年3月,刘女士发现吴先生有外遇便打算离婚。虽经吴先生努力挽回刘女士的感情,无奈刘女士还是于今年8月委托了一名很不专业的律师向吴先生户籍地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由于刘女士的律师选择管辖法院出现错误,为日后应对本律师提出的管辖异议时犯下更大的错误而埋下祸根。

吴先生在委托本离婚律师出庭应诉时明确提出:虽然自己有过错、不该搞外遇,但自己对刘女士还有感情,不想被法院判决离婚。所以需要拖延离婚诉讼,赢得时间,以便再做做刘女士的工作。为了达成吴先生的要求,而对方律师又错误地选择了管辖法院,本律师便建议吴先生在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先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丰台法院依法将该离婚案件移送到经常居住地的大兴法院审理。这个过程至少可以耗费原告刘女士2个月的时间,吴先生欣然采纳。于是,原本定为上周四的正式开庭程序因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而改成了处理管辖问题的法庭谈话程序。

谈话当天,原告刘女士及其聘请的律师都来到了法院。由于我方准备的管辖异议证据很充分,对方根本没有机会反驳。在此情况下,稍有经验的专业离婚律师都知道接下来应该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我方所主张的大兴法院继续审理,但对方律师也许太不专业了,在从法官口中得知移送案件时间最少需要二个月后,竟然以节省时间为由劝原告刘女士先撤诉,然后直接去大兴法院重新起诉离婚。这些外行话让本律师听得目瞪口呆,但又不禁心中窃喜。窃喜的原因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明确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很明显,一旦对方刘女士接受了其律师的建议,撤回起诉,则只能等半年之后再提离婚诉讼了,我的当事人将凭白获得半年的时间,以挽回妻子的感情。接下来,本律师眼看着对方亲笔书写了《撤诉申请》后便带着我的当事人吴先生兴冲冲地离开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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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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