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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没有解决离婚财产问题,二审上诉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一中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上诉案件。案情是:吕先生(化名,一审原告)与妻子刘女士(化名,一审被告)长期分居。吕先生于201212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在庭审中声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由于被告刘女士早已与原告失去联系,对原告的离婚起诉并不知情,法院也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书,故以公告方式对刘女士进行了送达。一审离婚判决书出来后,刘女士才得知此事。虽然刘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并由吕先生一直居住的房产并没有依法分割,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为此,刘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此类一审没有处理离婚财产,在二审才提的上诉离婚案件,二审法官一般会采取二种办法来处理:1、查明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直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么做的理由是有法律根据的,具体原因是如果一审时没有就离婚财产进行审理,二审直接判决进行分割的,二审判决在送达后会直接生效,离婚当事人将丧失上诉的机会。这么处理违反我国离婚案件二审终审原则。2、为了避免案件被发回重审给一审法官造成不利影响,二审法官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考虑尽量在二审中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则建议上诉人撤诉后单就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另行解决。由此可见,二审促成调解是法官的首选。

二审开庭当日,法官果然一上来就开始做调解工作,并建议我方撤诉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律师当然明白法官的用意,但为了尽早让刘女士获得补偿,将离婚问题在二审中继续拖下去以给急于离婚的吕先生造成心理压力,本律师断然拒绝撤诉,只同意调解。于是,法官开始着重做对方吕先生的工作。最终,吕先生同意就房产补偿我的当事人刘女士18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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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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