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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定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交的离婚证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离婚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代理原告参加了一起涉及公司股份分割的离婚案件。由于对方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怀疑对方持有该公司股份,而对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予以查明并分割。庭审中,对方律师坚称被告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持有公司股份。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律师的主张存在成立的可能性,但为了稳妥起见,本律师仍然要求对方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于是对方律师当庭又提交了一份公司章程,上面所记载的公司股东里确实没有被告的名字,仅规定被告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本律师拿过该公司章程仔细一看便发现了疑点,即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而这份公司章程的制定日期却是20136月我方起诉离婚后。很明显,这份公司章程并非原始的那份,而是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后重新制定的。而且根据重新制定的时间说明对方很有可能是针对本次离婚诉讼将其持有的股份做了转移。对此情况,本律师当即提出质疑,并申请延期审理,待我方核对相关情况后再开庭。由于我方提出的理由合理,法官准予了我们的申请。庭后,本律师立即来到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印证了本律师的怀疑:被告在开庭前将其持有的价值数百万元的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了她的弟弟。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完全可以追究其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有很多当事人会不择手段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一些所谓的证据加以掩饰。如果没有诉讼经验,不仔细审查对方提交的证据,很可能会让对方蒙混过关。所以,在庭审质证阶段一定要仔细审查相关离婚证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发现可疑之处一时无法断定时,可以先申请休庭,然后进一步查证落实。该案庭审中,正是本律师利用丰富诉讼经验与法律知识,发现了可疑之处,为我的当事人挽回了可能出现的巨额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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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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