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在海淀区复兴法庭处理了一起双方无争议的起诉离婚案件。所谓无争议是指离婚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财产的分割均达成一致方案,仅需要法院对双方的离婚方案以正式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离婚案件。虽然此类案件处理起来很便捷,一般当天就可以办完全部离婚手续。但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时仍然非常严格,比如对于双方离婚时需要分割的重要财产(房产、汽车、大额存款等),所以即便离婚双方均认可某项大额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由于双方需要分割一套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产,而房产证却在湖南长沙。依据本离婚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如果双方不能提交共同拥有该房产的证据,法院肯定不会处理该房产。因此,本律师建议双方委托湖南长沙的朋友前往房管局做一房产查询,以房管局出具的房产查询结果当证据。开庭当天,法官在核对离婚财产情况时果然要求双方就离婚协议中所提及的房产提交相关证据。幸好庭前我们已经拿到了房产查询证明,于是本律师把该证明提交给了法官。由于准备的离婚证据材料很充分,法官当天便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对双方庭前达成的全部离婚方案予以了确认,双方顺利离婚。
之所以法院对离婚双方一致认可的重要财产也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原因从原则上讲是因为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该案中离婚双方所称的位于湖南长沙房产的情况当然属于法官需要查明的事实。而从具体原因上分析,法官这么要求无疑是要避免离婚调解书中出现错误,比如对根本不存或者属于违法建筑的房产进行确权并分割,甚至房产为案外第三人所有,与离婚双方无关,分割他人的房产当然会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官将会有办错案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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