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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一定要冷静回答法官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南区代理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原告李女士(化名)在回答法官问题时非常不谨慎,且不顾本律师的劝阻,导致本来可以胜诉的离婚案件却最终败诉,非常可惜。该案案情大致是:李女士与被告时先生(化名)于2010年在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李女士便发现自己怀孕。然而,由于婚后与时先生经常发生矛盾,为了胎儿的健康,故李女士决定与时先生分居并一直持续至今。目前孩子已经满2周岁。后来,李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被告时先生抚养,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来该案凭本律师庭前准备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辩论中,时先生突然提出:“在分居期间,自己偶尔会带些食品玩具来看望孩子,并在每个月固定给李女士2000元钱现金。而关于该现金的用途,二人口头约定一半抚养孩子,另一半用于李女士个人生活开销。”对于这个情况,李女士在委托本律师时并未告知,导致我方没有做相关的准备。对于被告提出的新情况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并未真正分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不仅需要双方分开居住,而且需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其中包括经济帮扶义务。由此可见,被告每月交给原告的2000元现金成为对李女士最不利的事实。虽然如此,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角度讲,由于是现金给付,时先生拿不出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只要我的当事人不认可,再加上本律师为原告准备的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开居住的证据,法官仍会认定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而判决离婚。然而,在法庭上当法官就被告所述之事向李女士核对时,李女士却按奈不住心中的怨气,不顾本离婚律师的一再提醒,不仅认可了该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补充解释说其中只有一半给了自己,另一半是给孩子的。这种回答一定会让法官认为双方并没有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状态。于是,在庭审后没多久,李女士便收到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李女士败诉。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不了解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庭上一定要谨慎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律师的话还可以先征询一下代理律师的意见。否则,就会像李女士这样:因为一句话没说好,就直接导致败诉,只能等到半年后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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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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