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早点结束,但被告往往不这么想,有的被告甚至玩失踪,消极躲避诉讼。这就造成离婚案件在立案后原告明知采用一般送达方式很可能无法成功送达,法院却仍然尝试这些送达方式(如电话、邮寄等),尝试失败后,法院才最终进行公告送达。无疑这种做法浪费了原告不少时间,于是乎有的原告事先意识到这个问题后,便在起诉后直接要求法院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殊不知这么做是不合法的,法院也不可能采纳。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而其它方式能否送达的标准并不依据原告的陈述,而是以法院实际尝试送达的结果为准。
既然如此,本离婚律师建议原告一旦意识到一般送达方式很可能会失败,就应当积极配合法院顺利走完一般送达的程序,如提供有明确依据的被告户籍地、电话等。同时催促法官尽快尝试联系被告,正常送达方式都尝试失败后,法官便会很快发布送达公告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