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该案其实并不复杂,但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自从今年6月与丈夫石先生(化名,原告)分居后就从海淀区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里搬了出来,然后回到了自己的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居住至今。在得知石先生到海淀区法院起诉自己后便委托本律师作为离婚代理人并表示由于自己远在大庆,来北京不容易,希望能在大庆市审理该案。
了解了王女士的意愿后,本离婚律师立即前往海淀区法院了解情况,发现原告之所以能在海淀法院立案,是因为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名下、婚后共同居住的位于海淀区的房产证明。当然海淀区法院凭一个房产证明就认为该离婚案件可以由其审理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王女士,其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双方从2011年10月居住在海淀区男方名下房产至男方起诉离婚是也不满一年,加之起诉时王女士早已回原籍居住,因此海淀区的地址根本不是王女士的经常居住地。鉴于王女士没有经常居住地,则该离婚案件理应由其原籍大庆市的法院管辖。
基于上诉理由,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将该案移送大庆市法院审理。由于理由充分且开庭时举出的证据确凿,海淀区法院很快做出了裁定,准许了本律师的移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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