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本婚姻律师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我的委托人在没有征求本律师意见,轻信法官的劝说,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草率地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其行为很有可能为自己半年后的离婚诉讼设置严重障碍。事情经过大致是:
田女士(本案原告,化名)与李先生(本案被告,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上个月,田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李先生接到起诉书后并未出庭应诉,也不想离婚。由于被告不出庭,所以法官宣布择日另行开庭。出现了这个情况后,我的当事人田女士有些失落,第二天便自己来到法院找到庭审法官倾诉。而法官也很会见机行事,适时地建议田女士撤诉,并告诉她半年后起诉就可以直接判离。其实法官说这些话是有些不负责任的,因为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就是感情是否破裂。而很多撤诉申请里并未写清撤诉的原因,而仅是简单地写“原告请求撤诉”。如此一来,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抓住原告的曾经撤诉问题做文章,声称二人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已自行调解和好,所以原告才撤诉。那么第二次审理案件的法官就会在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上变得十分慎重,并且很有可能再次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听了本离婚律师的解释后,田女士也非常后悔,无奈木已成舟。为了达成半年后能让田女士离婚的愿望,本律师只得从其它途径想办法来弥补田女士因草率行事造成的不利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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