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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案件谈如何搜集对方有外遇的证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代理了一起因男方有外遇而引发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刘女士(化名)与陈先生(化名)于1992年登记婚,2008年,陈先生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遇到了自己的初恋,二人很快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不久,妻子刘女士发现了丈夫的反常举止,并在一天收拾屋子时从床下扫出一支口红。在妻子的一再逼问下,陈先生承认了婚外情的事实。刘女士决定离婚,并将该案件委托给本律师。

在与刘女士谈到对方婚外情的问题时,根据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本律师询问刘女士是否有证据。刘女士便把那支装在塑料袋里的口红小心翼翼地拿了出来,认为上面有第三者的指纹,所以这就是她丈夫出轨的证据。看到这个所谓的出轨证据,本律师连连摇头并告诉刘女士:一支口红无法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没想到刘女士还有自己的理由,认为口红上有第三者的指纹,如果其丈夫否认出轨,可以对第三者的指纹进行鉴定。看得出刘女士对起诉离婚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也无法对这支口红上的指纹做鉴定。理由很简单:做指纹鉴定需要将该支口红上的指纹与刘女士所怀疑的第三者的指纹做比对,而法院无权强制要求案外第三人提供指纹。退一步讲:即便案外第三人愿意提供指纹并通过鉴定证明该支口红正是此人的,刘女士也无法证明此人与其丈夫有婚外情。为此,本律师给刘女士提出一些建议,建议刘女士在起诉前再尝试取得一些证据,如对其丈夫做录音取证。由于其丈夫不愿意离婚,刘女士可以假借谈判使其夫认可婚外情的事实并录音。

按照本离婚律师的指导,刘女士很快取得了录音证据。开庭当天,本律师拿出对被告陈先生的录音取证所获得的证据。面对离婚证据,陈先生再也无法抵赖自己存在婚外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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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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