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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慎重对待撤诉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婚姻律师曾代理过一件无争议的离婚案件。在代理之前,女方与男方协商好:由女方作原告,男方作被告。二人除了离婚的要求外还有一套位于海南的房产需要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折价款120万元。由于二人根本不懂得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在第一次起诉开庭后,法官为核实财产而要求双方提交涉案房产的房产证。但房产证放在女方老家父母处而无法当庭提交。本来该案可以暂时搁置下,待拿回房产证后再继续审理。但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却对撤诉的后果产生了错误的理解。二人当天就办理了撤诉手续。

十天后,二人拿到房产证后找到了本离婚律师,打算委托我作为女方代理律师重新起诉离婚诉讼。得知二人十天前刚办理了离婚诉讼的撤诉手续后,本律师向二人讲解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在女方作为原告撤诉仅十天后是无法再次以原告身份起诉离婚的。好在二人对离婚无争议,都希望尽快离婚,财产问题也已协商好。为了达成二人的愿望,本离婚律师选择了变通的办法:基于女方的住址恰好也在该法院的辖区内,故让双方的原、被告身份交换,以男方为原告起诉离婚。

于是择日带领二人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之前负责该案的那位法官在看到本婚姻律师重新书写的起诉书后微微一笑,随即说道:“如果这个案子还是女方做原告,那就要等半年后再说了。”其话语含义已十分明白。接下来顺利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半小时不到双方便拿到了离婚调解书,二人的婚姻关系解除,房产也如愿进行了分割,案件顺利完成。

在离婚案件中时常会遇到看似不起眼的问题,有些没经验的当事人无法做出正确的决定。而法官只是为了尽快完成自己的审判任务并且要保持中立,因此更不可能站在离婚当事人的角度为他们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待诸如是否撤诉、如何选择撤诉方式及其它有关问题时一定要慎重,不要给自己平白无故地制造诉讼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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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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