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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再婚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男士。他与前妻于2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且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年4岁的女儿判归这位男士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女方一直耿耿于怀并多次拖欠抚养费以表达不满。现在,这位男士已经再婚,而他的前妻则认为:父亲再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所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这位男士的前妻如此起诉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允许父母在离婚后可以随时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但是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会获得支持。这些法定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女方是打算根据上述第2种情况起诉争夺抚养权的。虽然如此,但是她尚需要继续举证证明这位男士的再婚确实导致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本案中却没有此类情况,所以他的诉讼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这位男士拒绝,法院应当会驳回他前妻的诉讼,孩子仍归这位男士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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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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