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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目前婚姻法的规定,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有义务抚养子女并负担子女抚养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正处于分居状态的父母或者已经离婚的父母却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此时,未成年子女便有权利发起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然而,子女还是孩子,需要成年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于是就有了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与代理人的确定问题。


关于原告的确定问题。由于决定发起子女抚养费诉讼的往往是正在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于是很多父母就想当然地将自己作为案件的原告。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权利主体才可以作为诉讼中的原告,既然抚养费是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所以在书写起诉书时应该将未成年子女确定为原告。

关于被告的确定问题。这个很好理解,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中的一方,谁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谁就是此类案件的被告。

关于代理人的问题。此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两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正在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自然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参加诉讼以维护子女的权利。如果需要聘请离婚律师代为诉讼,则律师将成为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由于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能力在法律上受到限制,所以聘请律师的委托人应该是法定代人,即正在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上述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应该在起诉书中列明,否则会影响您的起诉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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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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