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虽然一方得到了孩子,但如果不仅抚养义务则有可能会失去子女抚养权。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此类案件。
马先生(化名,原告)与何女士(化名,被告)均为在北京生活工作的安徽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红(化名)判归何女士抚养。离婚后,何女士将小红送往安徽老家交由自己的父母抚养,自己仍留在北京工作并已再婚,期间对孩子不闻不问。其父母不仅很少管教小红,而且还在小红刚满16时便张罗着为小红订婚、索彩礼、张罗嫁人。走投无路的小红只得来到北京投奔马先生。于是马先生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红是双方的婚生女儿,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双方均有保护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离婚时,法院虽然判决小红由母亲抚养,但何女士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尽自己的抚养义务,其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女儿小红也表示愿意随父亲马先生生活。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儿小红由马先生抚养,被告何女士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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