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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再离婚,原来的子女抚养约定还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与女方于半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离婚后没多久,双方基于各种考虑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由于根本矛盾无法解决,现决定再次离婚。在商谈离婚协议时,女方坚持要按照之前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处理,而王先生却不同意。


关于上述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原来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约定已经失效,双方在本次离婚中应重新协商确定。原因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所以离婚后父母仍应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只不过由于夫妻关系的终止,男女双方不再共享收入,为此需要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当男女双方复婚后,双方又重新进入收入共享的状态,双方用夫妻共同收入抚养子女,原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便不再被执行,失去了效力。此后双方如果决定再次离婚,就需要重新约定子女抚养费,而不能恢复原本已经失效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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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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