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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正在面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她与男方于6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今年4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男方生活,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归自己。由于王女士没有参加庭审,法院经过公告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双方离婚。鉴于男方在起诉书中要求自己抚养孩子且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故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确定婚生子XXX由男方抚养,而对王女士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只字未提。现在男方借孩子的名义,以离婚判决未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为由发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结合目前双方及子女的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女士仍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因在于:1、男方在起诉离婚时已经声明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该行为属于原告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是权利,其享有人当然可以自由处分。但由于该权利涉及孩子的利益,所以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情况应该进行审查,即审查男方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是否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既然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没有要求王女士支付抚养费,则表明法院认为男方凭自身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是没有问题的,由此才在离婚判决书中未提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2、虽然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抚养费,但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至今仅半年时间,王女士与男方的经济状况及孩子的实际需求并未发生显著改变的情况来看,本案中尚不具备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所以实际上由男方发起的本次诉讼也缺乏正当的理由。

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目前为止,王女士仍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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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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