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子女抚养费。原因无非是担心对方在离婚后拖欠抚养费或者希望日后和对方彻底断绝联系等。那么这种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许可吗?
本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支持此类要求。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很明显,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采取的是“以定期给付为常态,以一次性给付为特例”的原则。只有在认为对方当事人有一次性给付的经济能力,且从其态度可以判断出日后很可能会拒付抚养费时,或者双方对一次性给付均不持异议时,法院才会支持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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