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与女方与今年年初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需在离婚后半年内向女方支付折价款230万元。而时年4岁的儿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有权每周探望一次。然而离婚后,当王先生提出要探望孩子时,女方却以王先生尚未付清房屋折价款,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其探望要求。当然,王先生认为从离婚至今尚不满半年,所以自己尚未支付折价款是没错的。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于是王先生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这件事,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做法欠妥。理由是:1、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折价款给付期限是有约定的,即离婚后半年内,但是对探望权的行使却没有期限限制。故从探望权的行使期限上来讲,王先生从离婚后即可主张探望子女。不能将折价款给付期限拿来用于探望权的问题上;2、即便王先生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超过半年仍未给付房屋折价款。该情况也不是女方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的理由,因为这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法律关系。女方不能以王先生未支付折价款为由来对抗或抵消王先生的探望权,更何况探望权还涉及到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女方正确做法是就折价款问题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仍然要配合王先生探望权的行使。否则,王先生也可以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要求女方配合自己探望孩子。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