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一定会涉及到子女探望。虽然我国婚姻法对此有一些规定,但比较原则化,不便于落实在具体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此问题,以本离婚律师多年来为当事人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认为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探望时间及频率。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探望权时,频率一般会规定一周或两周探望一次,时间一般会定在周末连续二十四小时。当然如果你们双方或者孩子有特殊的需要是可以改变这个时间或者频率的,比如一个月、半年甚至一年探望一次。时间也可以随情况的不同而变化;
2、探望地点。探望地点可以定在抚养方的家中或者诸如游乐场、公园、餐厅等其他安全地点。当然也可以让对方带走至其居住地探望;
3、探望方式。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有时并不局限于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当然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考虑,本律师认为最好还是当面探望,带孩子出去玩、共同进餐,甚至是在孩子接受的情况下短期生活等;
4、对方的协助义务。比如居住地点、联系方式的变更及孩子出现各种情况的及时告知义务,探望时协助将孩子带到约定地点等;
总之,在就上述问题约定时要从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探望方案。否则在离婚后容易就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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