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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起判决祖父母享有探望权案件的质疑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看法律新闻时看到这样一则报道: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对一起爷爷、奶奶起诉丧偶儿媳,要求探望孙子的案件做出了认定原告享有探望权的判决。该案情况大致是:二原告的儿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儿媳便带着年幼的孩子回娘家居住。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儿媳拒绝二位老人看望孩子。为此,这二位老人便向天津市津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最终,该院判决二位老人有权隔周探望孩子一次。而这位法官判决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祖辈与孙辈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抚养、赡养关系,所以祖辈便享有探望孙辈的权利。

对于这位法官的裁判理由,虽然从感情上有机会寻找一些道理做支持,但本离婚律师认为至少从现行法律规定上讲是非常错误的。理由是:1、本案中的二位老人与孩子之间并未发生抚养或赡养关系。很显然,孩子尚年幼,不具备赡养祖辈的能力。同时,孩子的母亲是其监护人,有能力且一直在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所以,法官以祖辈和孙辈之间未来可能会产生抚养或赡养关系作为裁决本的案理由是明显缺乏事实基础的;2、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明显不包括祖辈。而本案中的法官试图以婚姻法中其它有关抚养或赡养的规定来突破探望主体的法律限制是无效的,所以该判决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这位法官的判决不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嫌损害了本案被告,即孩子母亲的监护权。这是因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有权在不损害别人权利的前提下决定孩子可以接受或不可以接受哪些人的探望。本案中,既然法律没有赋予孩子的爷爷和奶奶享有探望权,则谈不上孩子爷爷、奶奶的权利受损,所以孩子母亲的拒绝当然是正当的。

既然本案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损害了孩子母亲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孩子的母亲应该尽快提起上诉,让上一级法院纠正该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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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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