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法官在“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通常如何选择?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的问题上,很多人都简单地认为只要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算即可。其实不然,本离婚律师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仅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普通工薪人士。对于无固定收入甚至无收入,以及月收入数万或更高的者是不能按这个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数额的。

在明确了上面这个问题后,本律师再详细解释一下离婚案件中法官如何具体确定普通工薪人士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以昨天本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的当事人月收入一万,对方月收入八千元,孩子四岁。双方都属于普通工薪,无其他特殊经济负担,孩子业无特殊抚养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由我的当事人承担离婚后直接的子女抚养任务。案件唯一的争议便是:对方月薪八千元该支付多少抚养费?对此,我的当事人认为对方应当按照法定的上限——百分之三十(每月二千四百元)支付;对方却认为自己日后也还要生活,所以应该按照下限——百分之二十(每月一千六百元)支付。对于这种非常“标准”(双方皆是普通工薪,又与孩子皆无特殊情况)的子女抚养费问题,本婚姻律师凭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法官一般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即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来定。果不其然,法官见此情景开始做调解工作道:“我说个方案——按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每月二千元支付,你们看行不行?”既然法官说的标准其实就是他们日常判决的惯例标准,我的当事人不接受的结果也一样,所以就没什么可争执的了。于是,本律师悄悄给我的当事人做了解释,而我的当事人明白了其中的原因后也很快表示接受。而对方虽然有些不情愿,但法官的话还是有分量的,最终也接受了。就这样,该案以离婚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由于婚姻法所规定的百分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是一个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这种无特殊情况的抚养费争议中,法官只要在该范围内决定都不算错判,假设一方不服并就此提起上诉也没有用。法官提出折中方案的目的可以理解为只是是为了体现对双方的公平而已。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