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王先生(化名,原告)与陈女士(化名,被告)于201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儿子归陈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可以探望一次。探望时陈女士必须在场,且不得干扰女方及孩子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没想到离婚后,每当王先生提出要探望孩子时,陈女士都会寻找各种理由阻止。经过协商无效后,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并可以把孩子接走,每次为连续24小时。
在起诉前,王先生非常担心一个问题:自己在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上已经和对方约定每个月探望一次且不得把孩子接走,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推翻原来的离婚协议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对于王先生的担心,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在涉及到子女抚养及探望孩子的问题时都要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现在,王先生的儿子已经年满4岁,正是需要父爱的年龄。同时,双方都生活在北京,距离不远,接走探望完全可以实现。另外,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要尽可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该协议并没有体现出这一点,所以是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的。
开庭时,被告起先是拒不承认自己阻碍王先生探望孩子。对此,本律师早已准备好了诸如短信、录音等证据进行反驳。眼看自己的谎言被揭穿,被告王女士又拿出离婚协议书,认为里面已经写明探望的具体方式,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本律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了反驳。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理由,判决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可以隔周把孩子接走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为连续24小时,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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