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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虽然抢走孩子,却为何抢不到子女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通州区法院代理了一起以争夺子女抚养权为焦点的离婚案件。虽然在打官司前男方就已经把孩子抢走,使得女方的诉讼处境非常不利,但在本离婚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成功为女方争得了子女抚养权。该案情况大致是:

王女士(化名,被告)与周先生(化名,原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2月生下儿子小刚(化名)。2009年双方曾共同购买一套位于通州区的经济适用房(起诉离婚时价值200万元)。由于男方周先生工作需要,而常年被单位派驻海外,所以从孩子出生后至今年5月份男方抢走孩子之前,小刚一直由王女士及周先生的父母在通州区的房产内照顾孩子。然而,王女士与公婆的关系并不融洽,公婆经常为孩子的照管问题与王女士闹矛盾。而且只要一闹矛盾,婆婆便给在海外的周先生打电话告状。周先生对此情况也没有正确处理,而是反过头来和王女士争吵。20145月,婆婆又因为孩子生病而与王女士爆发争吵。周先生得知后特意回国以给孩子治病为借口,在其父母的协助下将孩子抢走至湖北荆州老家并交给父母照管后便委托律师向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儿子小刚的抚养权也判给自己,并主张前述房产的所有权。

眼见男方离婚心意已决,王女士便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对于在起诉离婚前,一方抢走孩子的情况下对于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性,本律师曾经专门写文章论述过。这种情况下王女士的确很被动。但感受到王女士与孩子的母子情深后,本婚姻律师决定尽全力帮助王女士争取子女抚养权。当然,本律师决定这么做是因为王女士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还是有优势的。其中最大的优势就是:孩子从出生后一直随其生活。相反,男方周先生却几乎没有同孩子持续、稳定地生活过。

第一次开庭时,本律师直接指出:男方长期被派驻在国外工作,很少陪孩子,与孩子感情淡薄,其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孩子的真正原因是为了满足父母的心愿。当然,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看到被戳中要害,马上否认自己经常在国外。但这种否认并不明智,因为本律师针对其否认当即向法庭提出到相关部门调取其出入境记录。法官当然怕麻烦,于是又询问其是否长期在国外工作。而男方显然也没想到本律师还会有这么一招,只得承认本律师所说的是实情。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本律师为王女士罗列并分析了一下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优势和劣势:

1、经济收入方面:女方月薪8千。男方虽然月薪超过2万,但女方的收入对于争夺子女抚养权来说已经足够。男方收入再多也不能成为优势,只能成为男方的累赘(指分割离婚财产和最终确定其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方面)。所以在这方面双方均没有优势;

2、在双方父母是否曾经照管孩子、离婚以后是否愿意照管孩子及身体健康状况方面:虽然男方父母一直帮助王女士照顾孩子,但由于男方的律师并非专业离婚律师,根本不了解这方面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法律意义,所以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甚至只字未提。而本律师则决定在下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王女士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帮助王女士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如此一来,王女士便有了优势;

3、在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至诉讼期间谁在照管孩子方面,王女士的确不占优势。虽然这一点很重要,但男方的优势是打折扣的。因为,首先男方将孩子抢走后并没有亲自照管,而是交给了自己的父母。同时,结合本律师提交的短信证据及男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说明:男方虽然抢走孩子,但并不是要抚养,而是为了带孩子去荆州老家看病。所以,对方最重要的争夺抚养权的优势被本律师化解为:分居后双方均没有照管孩子,而是暂时由男方父母带到荆州去看病。所以,男方在这方面仅具有微弱的优势;

4、在孩子出生后谁照管孩子更多的方面:无疑王女士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方无法反驳,且本律师提交的大量相关证据也已经被法官所采信。正是王女士的这个优势为其成功争得孩子抚养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很显然,经过第一次庭审后本律师已经帮助王女士扭转不利的局面。第二次庭审如不出意外,法官很可能会把子女抚养权判给王女士。于是,第二次庭审开始后,本律师又拿出了王女士父母身体健康并愿意帮助王女士在离婚后照管孩子的证据。对方律师在对此进行质证时的发言再次印证了我认为其不专业的判断。对方律师的质证意见竟然是:父母的意愿及身体情况与本案无关,拒绝质证。不仅如此,接下来法官主持做最后的调解工作时,对方律师竟然提出了让我大跌眼镜有关孩子的调解方案:离婚后孩子可以由王女士实际继续抚养,但离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名义上还要写归男方。眼见对方又送来了机会,本律师当然不能放过。于是,本律师当即拒绝并追加阐述道:从对方的调解方案很明显可以看出,男方对孩子不仅没有感情,而且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在离婚后抚养孩子。加之男方父母出于封建传统观念、对孙子的疼爱而执意要求自己的儿子在同儿媳离婚时一定要把孙子抢到手,却因年老体衰而无力独自照管孩子。所以男方才会提出如此不伦不类,但对男方和其父母来说确实实际可行的调解方案。该调解方案丝毫没有顾及孩子利益,是非常自私的表现!相信对方的这个调解方案已经足以让法官和二位人民陪审员下决心把子女抚养权判给我的当事人王女士。

顺便提一下房子的事儿:由于王女士也想得到房子的所有权,本律师看到孩子的抚养权已经不成问题,于是便把子女抚养权与房子所有权归属问题结合起来阐述了一下:由于王女士婚后一直带着孩子在该房屋内生活,且孩子所上幼儿园与王女士的工作单位也在附近。而男方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基本上都在国外,对该房屋没有实际需求。所以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离婚财产法定分割原则,请求法院将房产所有权也判归王女士所有。

最终,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仅把孩子判给了王女士,还让其得到了通州的房产。就这样,在本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完胜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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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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