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终于胜诉。虽然打官司过程中男方胡先生(化名,被告)坚持争夺孩子及共同购买的房产,但在本离婚律师的操作下,法院最终还是将子女抚养权、房产所有权一并判给了我的当事人杨女士(化名,原告)。
可以想见:男方从起诉时又要孩子、又争夺房产的状态到判决后一个诉讼目的也没达到,心里会是多么的郁闷且不甘心。虽然我们得到了胜诉判决,但杨女士还是有些担心。原来,从杨女士起诉离婚开始,男方就一直控制着孩子并把孩子带到外地交给其父母照管。很显然,男方虽然败诉,但很可能不会乖乖交出孩子。
虽然我国法院设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机构,但对于抚养权的执行还是比较麻烦的。因为法院执行机构不会直接把孩子抢过来,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限制离境等手段,间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以,对于有些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什么财产,拔腿就走什么也不用带的被执行人来讲,这些执行手段的作用的确有限,但本案的情况却不一样。首先,男方是国企驻外地的负责人,月薪数万元。同时,根据离婚判决,我的当事人还要给对方房屋折价款90万元。杨女士完全可以用这笔钱与对方谈谈条件。相信上有七十岁父母需要赡养的独生子男方是不会舍弃一切,在以后的岁月里东躲西藏地生活下去的。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并不是一概难以执行。需要结合您的案情,充分运用自己的优势,还是很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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