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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时会考虑户口问题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在该案中,对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指责我方当事人没有北京户口,如果儿子小刚判给我的当事人,那么将来孩子无法在北京上学。因为,北京市的义务教育政策是要看监护人的户口的。那么,对方当事人的说法成立吗?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会考虑当事人的户口问题吗?以该案为例,本律师说明如下:

该案情况大致是:户籍在辽宁省的于女士(化名,被告)与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的郭先生(化名,原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3月生育儿子小刚(化名),根据户籍政策,儿子小刚的户口也落在了北京。2013年,于女士与郭先生的母亲因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分歧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8月,郭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庭审中以我的当事人于女士不具有北京市户口,影响儿子小刚将来在北京上学为由,请求法院将小刚判给自己。

对于郭先生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本律师凭直觉认为是不能成立的。稍具基本法律意识的人都能看出:北京市教委作为负责北京地区适龄儿童教育问题的专门国家机构,是不可能拒绝具有北京户口儿童的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的,且无论儿童的父母是否具有北京户口。否则,北京市教委制定的儿童入学政策将违背法律的规定,同时,教委也涉嫌失职——对具有北京户口的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严重地不负责任。由于对方是在庭审时突然提出的这个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理由,本律师手头并没有准备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为此,休庭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北京市教委发布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文件,并亲自前往教委核实了情况。核实的结果印证了本律师在法庭上的分析。根据北京市教委目前的政策规定:“凡年满6周岁(20088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区县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本不考虑儿童父母的户籍情况。只有在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时,才会牵涉考虑父母的自身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所以,只有在父母的户口问题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直接妨碍时,法官才会结合当事人的户口状况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同时,这种妨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也是极少出现的。所以,大多数不具有北京市户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此不必有所顾虑,大胆争取孩子抚养权即可。

日前,本离婚律师将该案的情况核实结果整理成有效证据后交给了法官,相信法官看了这些证据后也会打消心中的疑虑,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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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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