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后发生的女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官司。案情大致是:孙先生(化名,被告)与彭女士(化名,原告)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小红(化名)由男方抚养,女方离婚后不负担子女抚养费。2011年,孙先生再婚并于次年又生育一子小刚(化名)。一直没有再婚的彭女士早就想变更抚养权,得知此事后认为机会难得,于是以孙先生再婚并又生育孩子会对小红成长不利为由向通州区法院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要求将女儿小红判归自己抚养,孙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对于此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彭女士的诉讼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理由是:离婚后一方再婚并生子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才会考虑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虽然孙先生再婚又生育了小孩,但彭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该情况会影响女儿小红的健康成长。彭女士的说法只是一种或然性的预测,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作为孙先生的代理人,本律师将上述答辩意见提交给法院。法院官仅开了一次庭,就在判决书中以彭女士的起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而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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