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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案件分析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由于双方均要求离婚又无离婚财产需要分割,仅剩下年仅3岁的女儿小玲(化名)的抚养权问题。故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为此,双方所提供各种证据目的均是要证明离婚后孩子判给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经过两次庭审,本律师最终以明显的证据优势击败了对方,成功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下面,本离婚律师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围绕证据与大家共同分析一下法院为什么把抚养权判归我方。

1、关于双方的收入证据:我方当事人胡女士(化名,被告)月收入为3500元,对方刘先生(化名,原告)月收入4500元。可以看出男方略高于女方,对我方不利,但差距不是很大,且胡女士的收入尚处于正常水平。除非双方在其他方面不相上下,否则该情况只会对子女抚养费有影响,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不会起太大作用;

2、双方的工作时间固定,正常上下班,周末休息,并提供了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在日后照顾孩子所花费的时间上来看,双方无优劣势之分;

3、关于双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双方均为“80后”,身体健康,无优劣势之分;

4、关于双方父母能否协助抚养孩子的证据:双方均提交了体检报告,无论是年龄,还是健康状况都没问题,无优劣势之分;

5、从双方所提交的孩子日常生活中拍摄的照片、录像证据来看,原、被告分居前,孩子轮流在双方父母家居住,谈不上孩子习惯于在哪里生活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双方也无优劣势之分;

6、在分居的这半年中,双方商定周一至周四由我方抚养孩子,周五至周日由对方抚养。在这一点上双方无优劣势之分。当然,说句题外话:如果分居后仅由一方抚养孩子会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产生较大影响;

7、庭审中,被告拿出一套看病资料,证明我方在抚养孩子时让孩子患上了手足口病,指责我方对孩子不负责任。对此,本律师的质证意见是:没有父母能够做到让孩子永远不生病,生病是正常的事儿,关键看孩子患病后是否积极带孩子去医院治疗,是否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因此,该证据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同时,我方也向法院提交了为孩子治疗手足口病的看病记录作为反驳性证据;

8、庭审中,我方提交了一组关于被告涉嫌虐待孩子或者至少能够证明对方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即在刘先生看管孩子期间,孩子被烫伤后不仅不积极治疗,相反还对胡女士撒谎声称是被蚊子叮咬后起的包的录音证据与医院出具的烫伤诊断证明。其实该证据可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甚至可以直接让法院将孩子判给胡女士。但可惜的是,由于胡女士的疏忽,诊断证明上记载的烫伤时间错误,导致录音与诊断证明在时间上不符。不仅无法证明该烫伤是对方造成的,而且险些被对方指责烫伤是胡女士所为。幸亏本律师以适当的答辩意见将这个问题按了下来,双方扯平;

9、我方又像法庭提交了孩子从出生后去社区历次医院打预防针的记录,所有家长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都是胡女士。我方一次证明对方在平时很少看管孩子,不负责任。在这一点上,对方无法反驳,我方略处于优势;

10、我方提交了一组双方闹离婚时,刘先生打伤胡女士后报警并看病的证据,证明刘先生有家庭暴力,不适合抚养孩子。对此,刘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无言以对。本律师认为,这是一组关键证据,使我方胡女士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处于明显优势的地位;

11、我方还提交了胡女士婚前所购买房产的房产证作为证据,证明我方名下有房,而对方没有,我方在抚养的“硬件”条件上优于对方;

12、最后,对方提交了几段分居后其在孩子奶奶帮助下抚养孩子的录像当证据。录像中,刘先生反复询问孩子是否愿意找妈妈。虽然孩子声称不愿意,但本律师认为这说明不了任何问题。理由是:1、孩子年仅三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就今后跟随谁生活作出适当的判断;2、该对话内容不排除对方以不正常的手段在诱导孩子。此外,本律师还在刘先生自己提交的其中一段录像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情况:1、在录像的开头,刘先生的母亲抱着孩子,刘先生在旁边录像,边录像边对孩子说:“宝贝!爸爸抽烟呢,抽完烟就抱你!”。在录像的尾部,刘先生对孩子说:“咱们不找姥姥(胡女士的母亲),那个老XXX(脏话)早上连脸都不洗!”这两句话至少说明:1、刘先生当着三岁孩子的面近距离吸烟,不顾及孩子的健康;2、刘先生当着孩子的面骂人、说脏话,道德品质低下,不适合抚养孩子。我方又略胜一筹。

从本律师总结的12条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优劣势对比情况来看,刘先生在第1条上可能略微有优势。第2条至第7条双方扯平。第8条本来对我方很有利,但由于胡女士带孩子治疗烫伤对医生陈述病情时把时间弄错,故该证据变得毫无作用。把第9条至第12条的情况综合起来看:胡女士无疑处于明显优势的地位,所以本律师至少有9成以上的把握认为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胡女士。离婚后刘先生只能考虑另寻机会做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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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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