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后该如何行使探望权的周女士(化名)。她的情况大致是:2012年因感情破裂而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的约定是:“周女士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小红(化名)。”很明显,这种约定非常不明确且容易引起纠纷。果不其然,离婚后因为周女士周末要上班,仅可以在周一行使探望权。这让正常休息的前夫非常反感,进而提出:要么周末探望孩子,要么永远别来。万分想念孩子的周女士于是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像这种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约定不明导致离婚后发生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本案中,由于周女士常年在北京工作和生活,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不成问题。既然起诉后周女士有权每周探望孩子一次,那么如何解决周女士探望具体时间和方式的问题呢?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来判断,法官很可能会让周女士在周日下班后把孩子接走,并负责周一送孩子去幼儿园,然后由其前夫接回或者由周女士接孩子放学后再将其送回前夫家。这样一来,虽然周女士与孩子实际在一起的时间比较少,但至少比现在无法见到孩子要强的多。而且,日后如果工作时间正常了,周女士还可要求重新确定探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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