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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里需要就孩子探望问题约定得非常细致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胡女士(化名,原告)与李先生(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女儿小红(化名)一直随胡女士生活,但李先生会常常探望女儿,对此,胡女士一直积极配合。而对于这次诉讼,胡女士的要求很简单:一是离婚,二是女儿继续由自己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虽然当事人的要求简单,但为了稳妥起见,本律师在开庭前还是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胡女士生活、被告李先生不适合抚养孩子等方面确凿的证据。

庭审中,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被告李先生虽然心有不甘,但因自知毫无胜算的把握也只得同意离婚并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但对于探望权的行使该如何规定在离婚调解书里的问题上,双方又发生了分歧。被告李先生要求继续像分居期间那样每周末探望孩子一次,并且要具体到几点几分,并把探望地点、方式、在场人员等都写入离婚调解书。对此,胡女士却颇有些顾虑,因为谁也无法对日后的生活进行预测,如果离婚调解书中对探望权做如此详细的规定,恐怕日后执行起来会发生很多纠纷,甚至因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而造成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鉴于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分居多年,头脑均已回归理性又都十分关爱孩子,加之在分居期间关于探望的问题处理得也比较好。为此本律师建议法官在起草离婚调解书时,仅就探望权做原则性的规定,日后如何具体行使由双方随时协商确定。经过几轮的意见交流与辩论,李先生终于接受了本离婚律师的建议。法官最终确定以每周探望一次为原则并根据情况协商探视的细节问题。至此,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敲定,我的当事人胡女士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其实,每个离婚案件中关于如何确定探望权问题的最好解决方式一定是要结合每个案件特有的案情的。如果案情不一样,比如一方强烈反对另一方探望孩子或曾经恶意阻挠探望,那么就有必要把探望权的问题详细写明。当然离婚后双方拿着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仍然剑拔弩张,针锋相对的状态对孩子的影响肯定不好。所以本律师认为:既然离婚的问题都解决了,就没有必要再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那些矛盾在心里记恨一辈子,毕竟还有机会要共同面对孩子的。再说句题外话:虽然该案因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而在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用上本律师依职业习惯提前准备的大量证据,但这些准备工作并非没有必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凭本律师所准备的这些证据一旦真正打起官司来,相信对方不仅占不到任何便宜,恐怕还要额外多给我的当事人支付些财产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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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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