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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在离婚时约定归自己,对方还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离婚律师在丰台区右安门法庭出庭代理了一起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因李先生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子女。为此双方共同收养了女孩小文(化名,原告)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11年李先生与郭女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里关于子女抚养一项的约定是:小红归李先生抚养,郭女士与小红再无任何关系,不用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李先生因一次意外伤残并失去工作。为了抚养小红,李先生多次找郭女士协商,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均被郭女士拒绝。为此,李先生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

庭审中,郭女士的理由主要围绕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小红和自己已经没有关系,且不用支付抚养费。其实,郭女士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小红是郭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合法收养的子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拟制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除非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否则他们之间的母女关系不因郭女士离婚而解除。也就是说,郭女士离婚后仍然是小红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使男女双发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该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在有需要时随时主张抚养费。结合本案来看,既然郭女士依然是小红的母亲,则对小红负有扶养义务。况且李先生因伤残经济发生困难,所以,小红有权利要求郭女士支付抚养费。

最终,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郭女士按月支付小红的抚养费1000元。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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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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